Article 18

In force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巡查发现窨井盖较大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在处置完成后恢复原状:

(一)窨井盖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无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更换安装窨井盖、加装防坠落装置,有施工养护要求且需保通的,应当先采取钢板覆盖等措施保障通行;因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维修更换时间可以延长至特殊情况结束后六小时。

(二)窨井盖出现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沉陷、凸起、盖座差超标、窨井盖异响、井周路面破损等其他安全隐患的,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当在七日内处置完成;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置完成。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前款规定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处置完成后,应当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