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给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企业催交物业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