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负责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的监督;公布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期不少于一个月。
业主对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规定审计条件、程序、费用承担、结果公布等。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