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拒绝提供业主有权查询的文件、资料;
(三)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骗取、挪用、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五)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