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五)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第七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期均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他事项应当常年公布并及时更新。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解答。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