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其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罢免其职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员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的,或者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被罢免或者终止职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罢免决定作出或者职务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成员出缺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递补或者补选。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