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3,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3, 2025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7年12月19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26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纪念地是指周恩来故居、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周恩来纪念馆。
本条例所称纪念设施是指纪念地外周恩来纪念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纪念园、纪念广场等。
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简称纪念地管理局)负责纪念地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纪念设施的建设与保护。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纪念地、纪念设施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纪念地保护范围内的运行与维护管理经费属于地方承担的,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纪念地保护范围外与纪念地保护有关的提升改造资金,由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纪念地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纪念地保护。
Chapter 2规划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纪念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设控制地带依法确定为:东至龙窝巷,西至西长街,南至镇淮楼西路,北至小人堂巷。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韩信南路,西至西长街,南至文渠河,北至西门大街。
建设控制地带依法确定为:西距保护范围线六十米,北距保护范围线六十米,东至勤政路,南至里运河。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利苑路,西至清河路,南至里运河,北至公园路。
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为:东至楚州大道,西至北门大街,南至永怀西路,北至长安路。
风貌协调区确定为:东至楚州大道,西、南至文渠河,北至莲花东路。
(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纪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审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纪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关单位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Chapter 3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涂污、损毁、擅自移动纪念地保护标志。
纪念地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游客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行业组织可以派遣持证导游提供讲解服务。导游在纪念地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遵守纪念地相关管理制度。
(一)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四)向纪念地水域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
(五)吸烟、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
(六)践踏草坪、采摘花果;
(七)攀爬、游泳、垂钓、携带宠物参观;
(八)刻画、涂写,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
(九)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等摆摊设点,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
(十)其他有损纪念地管理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纪念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对纪念设施的保护。
(一)刻画、涂写;
(二)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
(四)其他破坏、损害行为。
交通标志、城市地图、公共交通站台及其相应的报站系统应当包含纪念地相关信息。
进入纪念地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停放在指定区域。
周恩来故居外围的驸马巷、局巷,除消防、救护、抢险等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在纪念地建设控制地带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制订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Chapter 4传承弘扬
纪念地管理局应当为传承弘扬周恩来崇高精神的工作和活动提供支持、帮助。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发挥纪念地党性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属于单位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张挂、张贴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等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