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纪念地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性维修、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新建其他确需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纪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审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