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女职工遭受职业病危害。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