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重体力劳动或者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及其配偶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变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一致。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