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不得以男职工调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为由,解除与其同在本单位工作的配偶的劳动关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