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1, 2025
- Articles
- 32 articles
(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4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9月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技能培训、收入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重点环节,着力完善职工维权服务工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市、旗县区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工会;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经费。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任职期满后,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相应的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工会应当做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推荐、选举、培训等工作,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或者协助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
(三)发现侵害新就业形态、特定群体等劳动者权益且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检察机关;
(四)依法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好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
(五)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企业、社会组织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
工会应当建立独立银行账户。
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向工会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借不动产。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