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工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与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