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工会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协作联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或者协助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

(三)发现侵害新就业形态、特定群体等劳动者权益且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检察机关;

(四)依法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好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

(五)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