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