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和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权属登记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生态农业发展,组织开展湿地及周边种植养殖、湿地农业种质资源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