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