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的发布或者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发布或者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的名称、类型、面积、四至范围、管护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