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物业部分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