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凿、拆、搭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五)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和超过荷载的物品;
(七)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汽车等充电;
(八)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九)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文明行为促进相关规定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
(十)制造、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十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十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专有物业部分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缮。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通知后,仍未进行修缮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人进行修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