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承担保护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
经业主共同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未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共有部分共有人承担费用。物业出现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未进行维护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