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七)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八)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等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