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五)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