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其他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