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在被占用绿地四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事由、面积、期限等有关信息。

临时占用绿地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前,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