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价格听证采取听证会形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就制定、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价格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其依据、听证代表名单以及听证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