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研究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自治以及停车位共享、调整等工作。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