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晾晒;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