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