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做好记录并建立完整的档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