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三)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擅自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