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设施的相关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日内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施工作业活动,但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应急措施,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关的抢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