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做好记录并建立完整的档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