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

(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五)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