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25年7月1日平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车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以及停车管理、停车服务等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车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并指导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的核定、调整以及停车设施项目规划审批和监督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专项规划、建设等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大数据、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人民防空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相关工作,保障公众停车需求。
鼓励开展停车秩序维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Chapter 2停车设施建设与供给
停车设施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满足停车设施配建总量要求的同时,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停车位、访客车位、新能源汽车专用车位、无障碍车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新能源汽车专用车位应当配建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无障碍车位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并设置专用标志。
在学校、医院、商业中心、写字楼等潮汐性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应当优先规划潮汐车位,合理动态调整使用功能,提高利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停车设施或者改变配建停车设施用途。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置统一的停车标志,标注准许停车的具体时段和禁停时间等,并在停车路段的起点和终点的醒目位置设置限时停车指示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商同学校、幼儿园,确定其周边道路在接送学生和幼儿时的免费临时停车路段和时段,划定安全落客区,加强交通引导员培训和管理,引导车辆驾驶人按照规定路线和停车区域行驶和停车,减少交通拥堵。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客运场站、旅游景区等区域,应当在出口附近设置出租车候客区,明确排队通道、泊位数量和候客顺序,并设置醒目标志。
停车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客流高峰期间动态管理,采取分流引导、增派服务人员、限时停车等措施,保障停车设施高效使用,防止交通拥堵。
主要道路和停车热点区域应当设置临时停车指示标志,采取必要的交通管控措施,并安排专人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及周边停车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交通调流措施,合理分流车辆,保障游客停车需求和周边停车秩序。
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和活动场地的周边区域,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增设临时停车泊位,协调周边公共建筑、商业场所、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设施,在满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向游客临时开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零星用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论证,并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审批手续。
Chapter 3停车设施经营与服务
社会资本投资的停车设施,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委托停车设施经营服务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设施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一)在停车设施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明示经营者信息、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规范施划标识标线,引导机动车按照指示方向规范停车,劝阻和制止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设施;
(三)具备条件的停车设施,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按照标准配建智能化停车设施及设备,并接入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安全;
(四)依法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设施;
(五)停车设施的管理及收费人员需经岗前培训,佩戴工作牌、仪容整洁、文明服务、按照规定收费并提供合法票据;
(六)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车辆停放和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停车设施,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行驶秩序和保障停车区域内干净整洁;
(七)配合有关部门定期清理长期占用车位且未支付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既有住宅小区内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确定收费标准,同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并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一)停车不足半小时的;
(二)道路停车泊位每日二十时至次日八时;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以及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时间内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对法定节假日和旅游旺季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优惠。
Chapter 4停车行为规范
(一)服从引导,按照标志指示方向规范停车,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人行盲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和无障碍停车设施;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碍停车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不得将废弃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设施、道路停车、住宅小区泊位等场所的公共区域或者非专属位置。
对长期占用上述场所且未自行清理的废弃车辆,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依法进行处理。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场、库)、专用停车设施(场、库)、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停车场及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附属设施。
(二)公共停车设施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或者临时占地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三)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或者供专业车辆停放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五)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