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安排参加过相关执法检查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