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