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