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5
- Articles
- 57 articles
(2025年4月21日黑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与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受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上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及原因进行通报,全年进行汇总通报。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参照第一款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在常务委员会议事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问题,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议案时,认为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提案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补充。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第一款规定。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提请报告专项工作。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时,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时,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与报告涉及的机关或者部门就审议意见进行沟通,了解掌握其主要负责人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适时督办。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Chapter 5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补充回答或者重新回答。根据情况,也可以在会后由受询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印发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应当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Chapter 6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深入了解议题相关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审慎按键表决,杜绝不按表决器行为,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Chapter 7公布
关于人事任免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