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五日内反馈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