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5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5年6月23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督促交存、保值增值、使用审核、拨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财政、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Chapter 2交存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服务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通过的续交方案应当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十五日以上。业主应当在公示结束后三十日内,将续交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业主应当按照该办法将续交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或者继续委托代为管理。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核算;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使用和保值增值;
(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房产变更信息,及时变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信息。
Chapter 3使用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验收、造价审核等费用;
(二)电梯、结构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评估费用;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保险费用;
(四)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有关的其他费用。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或者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费用。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位属于整个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共用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位属于部分业主共用的,费用由该部分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所分摊费用的,不足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一)组织编制使用方案,并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
(二)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付款;
(三)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
申请时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后,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组织编制使用方案,并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
(二)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
(三)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四)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组织专业人员和不少于一定比例的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验、核实,编制紧急维修方案;
(二)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首付款;
(三)按照紧急维修方案立即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
申请时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及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申请人不得虚列工程项目或者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用于使用方案所列工程项目之外的其他事项。
被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单独或者联合申请人、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人员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Chapter 4监督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示制度,每年在住宅小区内的醒目位置,公示本小区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业主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专用票据的申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虚列工程项目或者工程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虚列或者虚增款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相关业主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6附则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以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公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污水井、共用车位、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