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虚列工程项目或者工程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虚列或者虚增款项,并处虚列或者虚增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虚列工程项目或者工程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虚列或者虚增款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相关业主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