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级湿地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注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等。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设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