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8,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8, 2025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1年4月30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6月26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水平。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湿地资源管理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和利用措施的重要依据。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北河中湖南库塘湿地特色,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保护投入等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评估,督促有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本市一般湿地分为市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具体按照生态区位、面积、功能的重要程度确定。
市级湿地名录、范围及其调整,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发布时,应当确定湿地管护责任单位。
其他湿地名录、范围及其调整,由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占用管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市级湿地的,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湿地的,应当征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
Chapter 3保护、利用与修复
湿地保护小区保护方案,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本条所称小微湿地,是指面积在八公顷以下的湿地。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在保障防汛抗旱以及应急抢险的前提下,应当维持河流、湖泊、水库等的合理水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禁止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或者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方式,激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湿地修复。
Chapter 4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重大湿地保护项目的审批;配合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二)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湿地保护投入政策。
(三)生态环境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业污水治理、排污口设置、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中,与湿地保护工作相衔接,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质量。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小微湿地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等湿地资源的保护、修复和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港口等交通设施建设中的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等湿地资源的保护、修复和管理工作,开展湿地生态补水、水域生态清淤等工作。
(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农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湿地保护修复,配合开展农村小微湿地的建设、保护和修复。
(八)文广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湿地文化宣传和湿地生态旅游,提高公众湿地生态保护意识。
(一)负责湿地日常管护工作;
(二)实施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
(三)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科普教育;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湿地科学研究;
(五)防治湿地有害生物;
(六)制定湿地保护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七)劝阻、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八)开展其他湿地管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