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市对湿地实施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本市一般湿地分为市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具体按照生态区位、面积、功能的重要程度确定。

市级湿地名录、范围及其调整,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发布时,应当确定湿地管护责任单位。

其他湿地名录、范围及其调整,由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