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和阀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四)在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顶管;
(六)在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供热企业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