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供热管线敷设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实施方案,报送供热主管部门。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