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政策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并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妇女。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