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女性人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服务保障工作,促进女性人才成长发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等项目申报、评奖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鼓励科研、教育、医疗等机构和单位针对孕育期妇女适当延长职称评聘考核期限,帮助其平稳度过生育与职业发展期。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