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开展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的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依法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通知受侵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